友,两人于2005年11月开始恋爱,并于2006年3月15日分手,高璐和他现在涉及本案的丈夫是于2006年3月23日结婚的。
第一,高璐所说的“案发前台里要评十佳主持人,回北京做准备”,这句话本身就不具备真实性。高璐三月离开南昌台到北京,是以到北京考研为理由向台里领导请的长假,事实上根本没有评十佳主持人这回事。
第二,高璐所说借钱给陈,是因为陈父亲生病住院,而事实上陈父亲根本就没有生病,更谈不上住院。
第三,高璐所说陈以要搬公司的名义找她借钱,这个也是一个纯粹的借口,陈准备要搬公司是事实,这是基于陈积攒了一些存款后做的计划,而高璐对陈的经济情况是了解的,而且高璐只是南昌电视台应聘的栏目主持人,月收入是一千多,而陈是自己开的公司,公司发展良好,搬新的地址,也并不需要向别人借钱。
第四,报道所说的在打了陈几顿之后,陈同意先还一部分钱给高璐,首先陈并没有欠高璐的钱,而且高璐等人对陈并不是几顿殴打,而是使用了各种威胁恐吓以及对陈的人身安全严重威胁的暴力手段,陈才被迫答应给钱以保人身安全。
第五,高璐等人也并不是把陈强行带到到酒店,而是把陈强行推到车内拉到北京丰台郊区的小树林内进行各种恐吓以及使用暴力,并且威胁要把陈活埋,号称要活命就给钱。第二天又把陈强行带到一个旅馆里,逼迫陈在所谓的“欠条”上按手印,高璐等人经过商量强迫陈分别打出17万和3万的欠条,17万是给高璐,3万的是给高璐的丈夫(参与作案的闫某),在此期间还对陈实施了各种恐吓以及威胁,并且殴打陈,让陈联系朋友往陈的银行卡里打入了三千、五千不等数额的钱,然后挟持陈去提款机取钱,其目的就是为了怕陈的朋友起疑心而报警!
第六,其中有的报道说高璐最后给了陈2000元的生活费让陈带走,首先说明事实上是1900元而并非2000元,那些钱本来是陈随身带的现金,是陈打算发给一员工的工资,高璐已经拿走,最后放陈走的那天,经高璐等人商量后,把1900元给了陈,因为陈的员工认识高璐,让陈的员工认为陈失踪的几天时间是与高璐谈事情而并非绑架。
根据我国法律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有本质上的区别,而对于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量刑也是有三年或者十五年的区别,所以高璐所作的陈述也完全是想避重就轻,扭曲事实,逃避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后想说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