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行县,道有杀人者,相追之,
乃其父也。纵其父而还自系焉。使人言之王曰:“杀人者,臣之父也。夫以父立
政,不孝也;废法纵罪,非忠也;臣罪当死。”王曰:“追而不及,不当伏罪,
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王赦其
罪,上惠也;伏诛而死,臣职也。”遂不受令,自刎而死。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
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
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
“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
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
太史公曰:孙叔敖出一言,郢市复。子产病死,郑民号哭。公仪子见好布而
家妇逐。石奢纵父而死,楚昭名立。李离过杀而伏剑,晋文以正国法。